浅谈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

溧阳市建设局 闵立友 庄旻天

  农民工是中国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他们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但是现实情况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相当严重,不仅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和政府要着力解决的难题。造成这种局面是多方面的:建筑领域存在工程建设垫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务市场不健全和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善等等。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提出冶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等等。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不仅关系着城市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关系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如数付给了施工企业,而由于承包商或包工头恶意拖欠,私吞农民工血汗钱;二是建设单位不按期将工程款付给施工企业,造成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使农民工无法按时拿到工钱,据统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只有15%属于恶意拖欠,其余85%都是因为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所以农民工工资拖欠是工程款这个债务大链条中的一环,其根源是工程款拖欠。而工程款拖欠的根本原因是整个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混乱,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投资体制管理制度缺失,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一些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筹措到位的情况下,急于施工,使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资金链不能良性循环,造成资金链断节,由于资金严重不足,施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付给工班长,从而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每月发放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或年底前再进行结算的办法来支付工资。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造成拖欠工资的时间也较长,有时甚至出现民工干了一年半载还拿不到全部工资的现象,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项目部材料及工资款、项目部拖欠工班长工资款、工班长拖欠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据统计,由此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占到了受理案件的75%,涉及人数多,拖欠数量大,这是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法律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个人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主要原因有以下二点:一是大部分施工企业认为,农民工不是企业的固定工人,流动性大。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要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二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认为签订合同后限制了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
  (三)劳动力市场管理不规范,用工主体不合法。由于本地劳动力资源缺乏,大部分的劳动力都是从外省市引进的。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队伍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解、承包给若干个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专业工班长,由工班长招募家乡的亲朋好友和老乡进行施工,有的工班长甚至又将承接的劳务又分包给他人,形成了层层转包现象,导致用工管理十分混乱。由于无组织的零散用工无法实行有效管理,企业或项目部对于招用工具体情况基本上不了解,又未对农民工进行用工考勤,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致使少数班组长有机可乘,结算时往往存在相互扯皮,造成拖欠或纠纷,同时也为恶意讨薪创造了条件,给工资追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虽然国家明令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工班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从调研情况看,大部分施工企业通过工班长支付工资,而不是直接将工资款直接发放到民工手里,这样导致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等各项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有的工班长领取工资款后,先用劳务费垫付辅料费,剩余部分才发给农民工;有的工班长拿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五)恶意讨薪现象突出,敲诈勒索事件时有发生。 随着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不断深入开展维护农民工利益,加之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得部分工班长趁虚而入,利用政府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无中生有、高估冒算、少欠多要等敲诈勒索现象时有发生;也有部分农民工未到双方协定工资支付日,提前讨要工资;另外,有些项目经理鼓动农民工上访讨要工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借口达到其讨要工程款目的。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长效的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一)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一是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审批。开发商的建筑资金不到位,绝不能开工。现在,国家对建筑单位的开工准备金定额过低,只要有工程款30%50%左右的资金就能动工,对开发企业的政策更宽松。如此一来,"钱不够,拖欠凑",建设单位欠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欠农民工工资,则成了家常便饭。二是从源头上堵漏,加强对新建项目审批和工程管理,对于拖欠严重的企业,要规范其行为,停止他们上新的项目。针对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承担项目规模和项目资本金审查等各项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杜绝资金不足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市场。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制度是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手段。规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按中标价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这样安排是因为建设建设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建筑企业有其直接、便利的一面。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障金来偿还所需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建设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强制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公平有效的劳动合同,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企业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农民工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总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建立劳动合同的鉴定制度,通过劳动部门鉴证,确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时向民工发放劳动计酬手册,要求企业在工资发放都要详细登记,农民工每天出勤都要记录在其劳动计酬手册上,并按考勤日记及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余留金额等情况。
  (四)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体系网络把违规,不讲诚信或对偿还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或个人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应让他们进入黑名单,取消他们的行业准入资格,让他们永远丧失承包工程资格。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又发生新的拖欠的建筑企业,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停工整顿,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进行严厉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五)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填补制度缺失。要及时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把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落实到实处,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个人和单位的力度。
  (六)加强部门间的联动配合。从目前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效来看,仅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很难彻底解决问题,还需要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动配合,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尤其要明确负责项目实施部门的清欠职责和责任,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联合处置突发性恶性事件。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让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